章程
章程
(一) 定名
本会定名为北海中华公学校友会
Chung Hwa Public School Ex-Students’ Association
Persatuan Murid-Murid Tua Sekolah Chung Hwa, Butterworth.
(二) 会址
槟州威北北海甘榜巴也路斯里珍美兰公寓商业大厦,门牌7207-B
7207-B, Kompleks Perniagaan Pangsapuri Seri Cemerlang,
Jalan Kampung Paya, 12200 Butterworth, SPU
(三) 宗旨
(1) 联络校友之感情促进团结互助之精神
(2) 共同维护母校之发展
(四) 会员
(A) 凡曾肄业于北海中华公学总校一校二校,北赖中华三校、前侨学校、民众学校及新华学校之学生与上述各校教员,不拘年龄性别均可申请加入成为本会的会员。
(B) 永久会员:凡一次缴足一百令吉者即可申请为本会的永久会员。
(五) 入会手续
凡有意加入本会为会员者须填具入会申请书,由会员一人介绍一人赞成,经理事会议通过后照章缴纳会费由本会发予会员证书即为本会会员。
(六) 会费
(A) 符合资格者,如欲申请成为本会的永久会员,必须填表及缴清一百令吉入会费,方为有效。
(B) 如有特别需要时可由理事会议决定进行特别捐。
(C) 凡有遗失会员证者须向本会领取新会员证,但需另行缴付手续费。
(七) 组织
(A)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产生理事23位组成理事会。计有正会长1位、署理会长1位、副会长4位、正总务1位、副总务2位、正财政1位、副财政1位、中文书1位、国英文书1位、正稽查 1位、副稽查 1位、正交际1位、副交际1位及理事6位。
(B) 任期:全体理事任期皆为两年,亦可连任。
(C) 会员大会可选出若干位候补理事。理事会若有空缺时,候补理事应由得票最多者先行补入,余者类推。
(D) 若有理事无故连续缺席三次当自动辞职论,其空缺由候补理事补入。若有书面请假则另当别论,其理由必须为理事会所接受。
(E) 理事移交手续必须由改选日算起十五天内办妥。
(八) 职权
正会长 : 正会长保管本会正印及会议记录簿,代表本会处理本会一切事务,开会时任主席,签署一切文件及连同总务处理会务。
署理会长: 协助正会长执行会务,在会长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副会长 : 协助正会长及署理会长执行其任务。
正总务 : 办理会内一切事务,保管各种文件、负责召集各种会议,但须先征求会长同意。正会长、署理会长及副会长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副总务 : 襄助正总务执行其任务。
正财政 : 负责掌管本会一切款项并负责本会收支账目。
副财政 : 襄助正财政执行其任务。
正副稽查: 负责查核本会一切进支账目。
中文书 : 负责开会时记录及缮写本会一切文件。
国英文书: 协助处理以国英文书写的函件。
正副交际: 负责联络会友及调查会友状况等事宜。
理事 : 负责执行一切工作或担任需要增加之新职务。(诸如体育、智育、群育、美育、德育及妇女股等)
(九) 财务管理
(A) 本会公款存财政处不得超过三百令吉。超过之款项须以本会名义存入本会所开设的银行户口。
(B) 本会向银行提款时,其支票须经正会长、总务及财政三人中任何两人签署方为有效。
(C) 会长有权决定二百令吉以内开支。总务有权决定一百令吉以内之开支。超过二百令吉以上之开支须经理事会通过。
(D) 二千令吉以上之开支应由会员大会通过。
(E) 任何涉及钱财活动,诸如餐会、募捐等,当其活动告一段落或终止,有关收入报告或盈余款项,必须在一个月内移交给本会财政。
(十) 会议
(A) 常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此外,如经会员十五位以上联名用书面请求召开则需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法定人数为四十六人或全体会员之三分之一,以较小数目为准。
(B) 理事会议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总务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议,法定人数为十二人。
(C) 理事会议传单必须在开会前七天发出,会员大会传单,必须在开会前三周发出。
(D) 任何会议如果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该会议将被取消。第二次会议不论出席人数多少皆能成会。惟该会议将无权修改章程或有关涉及全体会员之任何议决案。
(E) 若有增删章程必须在大会前两周内寄交总务,总务整理后,于大会前一周,将有关增删章程发出,以让会员有时间研究之。
(十一) 权利 : 本会会员一律有选举权。会员年龄已屈廿一岁者方有被选举权。
(十二) 校友董事 : 凡会员年龄已屈廿一岁者可由本会理事推选为母校校友董事。
(十三) 会务顾问 : 凡任过本会正会长、署理会长或副会长者即为当然名誉会长。另由理事会议增聘赞助本会之热心人士为名誉会长。(即现任各母校董事及捐助本会会所基金五百令吉或以上者)
顾问 : 凡母校在任校长为本会当然顾问。另由本会理事会聘赞助本会之社会贤达为本会顾问。
法律顾问 : 由本会理事会聘请法律界人士为本会法律顾问
(十四) 禁例 :
(A) 本会会员不得在会所内私藏违禁品或有其他犯法行为亦不得在会所内有任何政治活动。
(B) 本会严禁聚赌,尤禁各类赌博。
(C) 来访本会之宾客不得在本会所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
(十五) 罚则 : 本会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或破坏本会名誉者,本会理事会得开除其会籍。
上诉 : 已被开除会籍者,可在会员大会申请以恢复其会籍,会员大会之决定为最后之决定。
(十六) 附则
(A) 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再予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为有效。
(B)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得由会员大会提出增删或修改之,但须经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得执行。
(十七) 解散
(A) 本会之解散须由不得少过会员全数之五分之三出席在所召集之会员大会表示赞成方为有效。
(B) 本会如按照上述(A)项所规定而受解散时所负之合法债务须清还之,剩余款项平均分配给全体会员。
(C) 解散之通知书由会长、总务及财政签署后,须于解散日起十四天内向社团注册官呈报。
(十八) 土地与不动产
(A) 本会拥有购置土地及其他不动产的权力。
(B) 属于本会的土地及不动产,必须在北海中华公学校友会的名义下注册。
(C) 担任是届理事会的会长、总务及财政自动授予权力执行保护、捍卫及管理本会拥有的土地及不动产,但必须依据会员大会的委托与旨意行使所赋予的职责与权力。